10家航司、5家平台完成超售整改,赔偿标准仍各家自定
2026年9月8日,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通报:截至8月31日,被三地消协组织联合约谈的10家航空公司和5家线上售票平台,已全部按期完成机票超售整改。名单覆盖中国国际航空、中国南方航空、中国东方航空、海南航空、厦门航空、天津航空、四川航空、吉祥航空、春秋航空、河北航空10家航司,以及同程、携程、飞猪、去哪儿、美团5家平台。
被反复诟病的"买了票却上不了飞机",第一次有了一份可核对的整改清单。但这份清单里没有的东西,可能比有的更重要——通报未公布任何补偿金额、超售比例或被拒绝登载人数的变化,也没有为"改好了"设置量化的验收指标。
四个环节的规则改写
整改起点是一次调查中暴露的问题:风险提示文字过小、位置隐蔽、补偿标准不明晰。7月24日,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据此联合约谈上述企业,要求8月31日前完成整改。
四项要求对应购票、处置、赔付、投诉四个环节,实质是把四种状态改成另外四种:超售规则告知由"被动查询"变为"必读确认",现场流程由"规范缺失"变为"全程留痕",补偿标准由"模糊协商"变为"标准明确",反馈机制由"流程不清"变为"台账可溯"。
落到具体动作上,企业需在全渠道建立告知体系,在APP和小程序设置一级独立菜单,购票页面加设独立必读弹窗并由旅客确认;处置时遵循先征集自愿者原则和优先登机规则,对特殊旅客做系统识别标识与预留座位,处置过程全程留存记录;赔付环节提供多种方案供旅客选择,不收取手续费及差价,优先告知现金补偿方案,并把餐饮、机场往返接送写入《超售处置手册》;投诉环节建立超售投诉专项台账,平台与航司投诉系统信息互通,明确受理、处置、反馈时限,并合理控制航班超售比例。
灰色地带的成因:标准由企业自己写
超售本身不是违规操作。2021年9月1日施行的《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)在附则中把超售定义为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、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。该规定设"航班超售"专章共八条(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九条),同时废止原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规则》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、行李国际运输规则》等三部规章。
关键在于立法技术。第四十三条要求承运人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超售信息告知规定、征集自愿者程序、优先登机规则,以及被拒绝登机旅客的赔偿标准、方式和相关服务标准;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,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;第四十九条把超售导致的退票接入第二十五条,即非自愿退票不得收取退票费。
也就是说,现行规章只要求企业把标准写出来并公布、备案,并未规定赔偿应当是多少——没有金额下限,没有按票价或改签时长计算的统一方式,也没有超售比例的硬约束。企业写成什么样,旅客拿到的就是什么样。消协调研发现的"补偿标准不明晰",是这一制度安排在市场端的自然结果:同一航班被拒绝登机,不同企业的补偿可能差别很大,而旅客在登机口几乎不具备比较和议价条件,事后只能拿企业自己拟定的文本去谈判。
由此看,此次整改最有价值的部分,可能不是新增了义务,而是把已有义务第一次变成界面工程。规章第十六条早在2021年即要求网络售票将运输总条件全部内容纳入旅客购票必读内容,以必选项形式确保购票环节阅知。过去这一步多由页面底部的小字链接完成,通报指出的"文字过小、位置隐蔽"正是它的实际形态。独立必读弹窗、一级独立菜单、全程留痕,改变的是旅客能否在付款前拿到证据。
没有罚则的整改,约束力来自哪里
边界同样清楚。消协组织履行的是社会监督职能,约谈和通报本身不附带行政处罚权。规章针对超售处置违规的罚则也偏轻:第五十八条规定,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未按要求为旅客提供超售后的服务的,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。这一条没有罚款额度;规章中设有1万元以下、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,主要集中在信息备案、数据报送、投诉渠道公布等管理性义务。
被纳入整改的10家航司并非全部航司,5家平台也集中在头部,而这些企业的业务都是全国性的。京津冀的区域性行动能否外溢为全国约束,取决于两件尚未落地的事:一是通报提出的"回头看"检查能否公布可核查结果;二是通报明确写入的建议——针对信息披露不充分、处置规则不统一等共性问题,向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推动出台统一的超售信息披露标准和处置规则。消协在官方通报中把"处置规则不统一"界定为共性问题,本身就说明:靠单一区域、单一批次的自律整改,补不上规则层面的缺口。
消费者可以盯住这几个信号
对常出差、常旅游的旅客而言,接下来值得验证的是细节:APP购票页的超售必读提示,是否在自营渠道与平台上各类代理票源保持一致;各航司更新后的运输总条件与《超售处置手册》是否写明补偿金额区间或计算方式,并按第五十四条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完成变更备案;被拒绝登机时能否当场拿到书面证明(第四十八条已赋予这项权利);投诉处理是否落在第五十二条要求的"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包含解决方案的处理结果"之内,退款是否按第二十六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在统一标准出台之前,规则越模糊,掌握信息的一方越占优势。这份整改清单先把"告知"这一环补上了,赔偿数字仍留在各家企业自己拟定的文本里——这也将是判断整改能否从界面走到钱包的分水岭。
参考数据来源
-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· 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通报:10家航空公司、5家线上售票平台完成机票超售整改 · 2026-09-08 · https://scjgj.beijing.gov.cn/zwxx/scjgdt/202609/t20260908_4854655.html
- 交通运输部 ·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(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,2021年9月1日施行) · 2021-03-03 · https://www.gov.cn/zhengce/zhengceku/2021-03/15/content_5593193.htm
- 21世纪经济报道 · 10家航空公司及5家线上售票平台全部完成机票超售整改 · 2026-09-08 · https://m.21jingji.com/article/20260908/herald/e399543ecc6f3f8c1c181a543b0f5368.html


